销售8元过期食品 处罚5000元
发布时间:2012-03-01发布部门:咸宁市工商局阅读次数:
2012年2月15日,当崇阳县路口镇个体工商户王某,接到崇阳县工商局崇工商处字
〔2012〕5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时,后悔不已,为平时不注重食品安全检查付出了
代价。
2011年12月16日,崇阳县工商局执法人员对王某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发现,王
某将超过保质期的“喜盈盈”喜庆果冻8包(生产日期2010年11月23日,保质期12
个月)摆放在经营场所内以1元/包的价格销售。其行为涉嫌违反《食品安全法》
的有关规定,经报局领导批准,当日决定立案调查。
2012年1月15日,崇阳县工商局向王某送达了崇工商听告字〔2012〕37号《行政处
罚听证告知书》,告知了王某拟对其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、理由、依据和处罚内
容。
2012年2月13日崇阳县工商局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》责令王某改正违
法行为,并决定对其作出如没收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并罚款5000元行政处罚。
崇阳县工商局局长雷亚星介召:对食品安全案件一律严查重处。